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資本建設和發展新型研發機構若干措施的通知》《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快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和發展,推動我市產學研用合作和優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轉化
一、新型研發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廈取得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的獨立法人機構,并穩定運營1年以上;
(二)擁有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裝備和固定場地等基礎設施,在廈辦公和科研場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擁有必要的測試、分析手段和工藝設備,且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
(三)能夠正常運營,具有穩定的研發經費來源,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不含廈門本地財政扶持資金)達200萬元以上,且占年收入總額的30%以上;
(四)具有穩定的研發隊伍,常駐研發人員不少于10人,研發人員占職工總人數比例達到40%以上;
(五)年度合同研發、科技服務和股權投資收益占年收入總額的30%以上。
二、進一步滿足以下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可申請認定為廈門市重大研發機構:
(一)在廈辦公和科研場所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含軟件開發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萬元;
(二)年度研究開發經費(不含廈門本地財政扶持資金)投入達500萬元以上,且占年收入總額的30%以上;
(三)常駐研發人員不少于20人,研發人員占職工總人數比例達到40%以上;
(四)具有核心研發團隊和核心技術,已孵化和引進2家以上科技型企業,或合同研發、科技服務收入達到200萬元以上。